山东省统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9-10-08作者:设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统计科研课题研究工作,促进课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评审程序公平公正,提高课题立项质量,促进统计科研多出优秀成果,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全面提升统计服务能力,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统计科研课题采取年度公开招标方式,面向社会进行立项,单位和个人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山东省统计科研课题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大项目为经费资助课题,一般项目为自筹经费课题。

第四条  山东省统计科研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统计中心工作为基础,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求规律、提出对策,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对我省统计发展和统计改革以及统计方法制度建设提出合理对策和建议。

(二)研究方向正确,研究的重点难点明确,思路清晰,方法科学、可行,研究成果有较高的实际应用价值,要具有原创性、开拓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课题负责人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需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第五条  山东省统计科研课题的立项、结项均实行专家匿名评审。负责评审的专家由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对统计工作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山东省统计局享有课题研究成果的处理权,负责课题立项、结项的审定。

第七条  受山东省统计局委托,山东省统计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科研所)具体负责统计科研课题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八条  山东省统计科研课题研究指南每年发布一次。由科研所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统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征集并确定招标题目,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申报者应依据《课题指南》确定的研究方向进行申报。

第九条  每位课题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1项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课题的申报;同一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2项课题的申报。凡承担上年度山东省统计科研课题未完成者,不能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条  课题申报者可以向科研所索取或者通过山东统计信息网(http://tjj.shandong.gov.cn)下载《山东省统计科研课题申报书》,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并在规定截止日期前上报科研所。申报者所在单位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对课题申报书的内容严格把关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一条  课题评审贯彻质量第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评审程序如下:

(一)资格审查。由科研所按照本办法第四、九条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合格者,提请专家委员会评审。

(二)专家审阅。专家对《山东省统计科研课题申报书》进行独立审阅,根据选题分量、论证质量、研究价值、承担人实力等综合因素做出评审意见。

(三)立项。科研所汇总专家评审意见,报山东省统计局审定,最终确定立项结果,以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结项评审

第十二条  课题完成时限为六个月,以公布立项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承担单位要提前提交延期申请,获批准后,最多可再延长三个月研究时间。对逾期仍没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不再给予鉴定,且该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下年度统计科研课题。

第十三条  课题最终成果形式主要为论文或研究报告。原定课题研究计划和研究目标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科研所提交课题研究成果及查重报告。论文查重率不得超过10%,研究报告查重率不得超过20%。

第十四条  科研所组织成立课题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课题最终成果统一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山东省统计局审定结项。通过鉴定验收的课题,科研所负责履行结项手续,颁发结项证书。未通过鉴定的,课题负责人应根据科研所反馈的鉴定意见,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在三个月内重新申请鉴定。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课题实行协议制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管理。在课题立项通知文件下达后,课题负责人与科研所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课题负责人依照《协议书》和《课题申请书》的有关约定,负责课题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  课题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课题负责人和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  课题应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凡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课题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中止或撤销课题:

(一)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

(二)明显偏离申请课题的设计方案和内容要求;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课题变更;

(四)延长研究期限后,仍未能按时提交课题研究成果;

(五)第一次结项评审未通过,经修改后仍未通过。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一)有经费资助的课题项目通过鉴定验收的,课题经费扣除应承担的鉴定费后,一次性拨付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监督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课题资助经费不拨付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未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不予支付课题经费。鼓励课题组所在单位给予相应配套经费。

(二)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课题负责人按课题申报书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申报单位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报销项目经费;申报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科研所负责做好课题研究成果的应用与转化。

(一)每两年开展一次山东省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参评范围为单位或个人上两年11日至上一年1231日的统计科研成果。课题阶段性或最终成果具备下列条件的,在参与评奖时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1.当年度出版专著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且带有“山东省统计科研课题”字样;

2.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

3.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已被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或在媒体上产生较大积极社会反响。

(二)科研所负责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改编,以不同的形式报请各级领导参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科研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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