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5-15作者:设置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办发【20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全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最高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繁荣发展社会科学的战略部署,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评奖机制,保证社会科学评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促进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服务。要正确引导和积极鼓励全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研究,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大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注重具有前瞻性、原创性、基础性的研究成果,注重应用对策建议性、社科普及性并具有较大社会反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成果,注重青年社会科学人才的成果,兼顾地方和基层的成果,真正把水平高、有创意、重实用的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选出来,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二、评奖对象与范围

    第二条  凡山东省个人和集体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科普读物、志书、教科书、工具书、学术译著、古籍整理和注释等,均可申报参加评奖。参评成果必须是经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在正式报刊发表的文章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经省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被省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有原始规范性文件证明)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可申报参加评奖。课题研究项目有省部级以上部门单位出具的立项书和结项证明(省社科联结项优秀课题出具省社科联优秀结项证书),其核心内容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的可以参加评奖。

    第三条  参评成果的时限以评奖通知要求为准,确认成果时限以发表时间或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课题研究项目以结项时间为准,非正式出版物的时限以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示时间或省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时间为准。申报成果为作者上隔一年至五年未申请参评的成果,但每年只能申报一项成果,每项成果只能申报一次。

    第四条  同一项成果只能作一次性申报。一位作者(含集体作者、课题组等)只限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不是首位作者的除外)。多人合作的系列丛书,如果涉及学科较多,出版时间不一,由丛书主编及编委会出具同意证明,单册可以申报参评。 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只能申报一次,可以整套申报(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间为准),也可以单册申报。同一书号的系列丛书,只能作为一本书申报,不能单册申报。成果以单位署名的,以单位具名申报。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编委、主审等不具有申报权,其申报权归“作者”或“主编”。

    第五条  在职市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成果原则上不参评,编制在高校、党校或科研、调研等事业单位并以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为主的厅级领导干部,其成果可以参评。

    第六条  凡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省精品工程奖、刘勰文艺评论奖、泰山文艺奖、教育部优秀成果奖等)不参评。凡是山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成果,直接授予重大成果奖。

    三、评奖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参评成果必须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密切联系实际,注重理论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社会效益,有良好的学风和文风。

    1、基础理论成果。在选题上有重要意义,在学术上达到先进水平,在观点上有重要发展和创新,在本学科、本专业学术领域填补某项空白,或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新的建树,或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有科学独到的见解,对学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应用研究成果。在研究解决我国、我省或本地本部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重要问题上有创见,对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科普读物。在宣传普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宣传普及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与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文字通俗易懂,为公众所喜闻乐见。

    4、翻译论著。符合版权规定,体现原著原意,对研究我国、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5、古籍整理。释译、注疏准确,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在史料史实考证上有新发现,或纠正了前人某些讹脱。

    6、志书、教科书、工具书。观点正确,资料翔实可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正确解释或反映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对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评奖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选委员会”)为评奖活动的领导机构,对评奖工作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审定评奖规则和获奖成果。省评选委员会主任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省社科联主席和分管副省长担任,省评选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社科联、山东社科院及部分高校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奖办”)设在省社科联,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九条  每届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设立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对省评选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部分评选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评选工作,审定各专业学科组召集人和成员组成等。

    监督委员会由省纪委、省委宣传部和省社科联纪检人员和部分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对评选专家及召集人抽选、客观分赋分抽查审核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派员进驻各专家评选组,对评奖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监督委员会组织联络工作由省社科联纪检组负责。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个专业学科评选组,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评选。学科评选组设召集人,召集人由省内知名专家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的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各有关学科专家及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具有一定学术、理论水平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一条  设立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专家库。参照教育部学科分类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遴选政治水平和道德水平高、具有正高级职称(获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并入选“百人工程”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学术带头人组成专家库。专家库按学科分类,人数不设上限,在广泛征求各学科组权威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省评选委员会审定。评选专家的遴选,在监督委员会有关人员监督下,由省评奖办根据评奖需要,在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评选专家坚持轮换、回避原则。各学科知名权威学术带头人连续参加评奖不得超过两次,其他评选专家一年一轮换。本年度凡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参评成果的专家不能参加评选工作,原则上同一个部门、单位评选专家不超过3人,同一个部门、单位在同一学科组的评选专家只能有1人。

    在职市厅级(含高校)以上领导干部评选专家每次不超过评选专家总数的20%。

    五、评奖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  成果推荐。申报作者向所在省级社科界社团、市社科联、有关大企业社科联、省级科研机构和省部属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省直部门的科研管理处室或相关负责处室申报,提供成果登记表、评选表、原件和复印件、参评成果有关情况等,由各系统、部门和单位评选推荐。

    各系统、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评奖标准和工作程序要求,按省评奖办所分指标,在省评奖办督导下,做好推荐工作,通过网上和书面形式报省评奖办。

    第十三条  审查。省评奖办对报送上来的成果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成果均由省评奖办筛选确定的查新机构统一查新。评奖办组织工作人员根据《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基础理论(A)类成果客观分数评价标准》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用与普及(B)类成果客观分数评价标准》评出客观分值,最高为30分。

  第十四条  评选。采取评选专家独立评分、学科组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匿名评选。由各学科组评选专家根据评价标准,对参评成果独立进行主观评价赋分,最高70分。由工作人员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取平均分的方法确定主观得分后,与客观分合并计算进行排序,按1:1.3的比例进入复议范围。然后,在学科组内进行集体民主评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选出本组的二、三等奖,并推荐出重大成果奖和一等奖候选成果。其中,二、三等奖成果须获学科组专家2/3(含2/3)以上赞同票方为有效;二等奖候选成果不满2/3的,转入三等奖投票表决;三等奖候选成果不满2/3的即被淘汰。

    全体评选专家以投票表决方式评出重大成果奖和一等奖。重大成果奖在各学科组推荐的一等奖候选成果中产生,经半数以上(含半数)学科组提名,全体与会专家充分酝酿讨论,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评选,获全体到会专家3/4(含3/4)以上赞同票方为有效,未超过3/4赞同票的,转入一等奖投票表决。

    一等奖评选实行多轮投票,第一轮由全体到会评选专家记名投票预选,按一等奖奖项设置数多出30%预选投票。最后由全体评选专家按一等奖数量记名投票,获全体到会评选专家2/3(含2/3)以上赞同票方为有效。在一等奖预选中落选和正式投票中落选的成果,落选后自然转为二等奖。

各等次奖项预定数额如评选不足,可以空缺。专家会议评选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由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审定、公示和公布。召开省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全体会议,对专家会议评选出的获奖成果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评选结果在《大众日报》和省社科联网站公示并公布各学科组评选专家名单,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省评奖办审批后,评奖最终结果在省社科联网站发布。

    第十六条  评奖异议期和反馈机制。公布监督委员会电话,在评奖期间和前后接受全社会监督。在公示过程中,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在15天异议期内可提出申诉意见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相关证明,对有异议的获奖成果由省评奖办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评选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六、评奖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者要如实申报,申报单位和授权归口管理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和要求审查,如有问题要及时与省评奖办联系。如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奖的撤销奖项,追回证书、奖金和其他奖励,并通报批评,五年内该作者不得申报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十八条  省评选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选专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章、制度、纪律约束自己,不得有任何有损于评奖公平公正的行为,否则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其参与评奖工作的资格。

    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要认真行使对评奖工作的全程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评奖纪律和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的人员和成果,经查证属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选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根据鲁办发【2007】8号文件规定,凡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各等次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参评成果获奖后,相关资料由省评奖办负责存档管理,交由省图书馆展存。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评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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