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22作者: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水平,全面提升文化艺术学科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大力推进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科学重点学科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是指全省文化艺术领域具有示范性、骨干作用和具有影响力的研究学科。

第三条  “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

在“十一五”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上,使全省文化艺术科学重点学科不断创新并形成自身特色和优势,成为文化创新、理论研究、科技进步、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学科建设以筹办中国第十届艺术节、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文化改革发展三个重点工作为中心,切实加强对文化领域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和具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对策研究,推动我省艺术科学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加强资源整合创新,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理论指导、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第二章  重点学科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由省文化厅组织领导,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学科点自主建设。

第五条  省文化厅负责全省文化艺术科学重点学科的遴选,并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检查、评估与验收,建立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论证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并负责本单位文化艺术科学省级重点学科的推荐与申报;具体负责本单位重点学科的统筹建设,制订和实施发展规划,设置合理的人员岗位,协调、支持重大学术活动和教学、科研工作。

    第七条  学科点负责制订本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积极进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严格按照研究方向组织重大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快建设步伐,完成学科发展规划和计划各项指标任务。

第八条  重点学科梯队由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组成,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每个重点学科1名学科带头人,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每个研究方向设1名学术带头人、若干名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学科带头人负责实施学科点建设规划,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带领本学科完成各项指标任务,促进重点学科建设规范有序发展。

第三章  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重点学科应具有3个以上明确的、相对稳定的主要研究方向(须含本领域的主干方向),研究特色明显、突出,具有较强的文化创新意识并对文化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与带动作用。

第十条   学科点要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学历(学位)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团结协作,具有开拓进取精神且相对稳定的学科梯队。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近三年来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科研成果,有不少于3项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并获省部级以上的科研奖励;学科带头人近五年来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

第十二条  学科点科研成绩突出,该学科在省内同一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

第十三条  学科点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教育教学质量好,艺术实践成果丰硕。

第十四条  有较好的国内外文化交流基础和运行机制。

第四章  重点学科的遴选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点,经所在建设单位论证后向省文化厅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重点学科须填写《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重点学科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论证材料。

第十七条  省文化厅组织重点学科评审专家组,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结合实地考察结果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省文化厅根据专家评议意见,提出拟批准重点学科名单,公示合格后向全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一经批准,一般不得变更。如有变动,学科点必须提出申请,经所在建设单位报省文化厅研究。

第五章  重点学科的评估验收和检查

第二十条  对重点学科实行动态管理,省文化厅每5年对其进行一次评估验收。评估验收优秀的学科点直接进入下一届重点学科,对完成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差、学科水平提高慢的学科点,省文化厅将取消其重点学科称号。

第二十一条  评估验收主要包含学科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学术交流等五个指标。

第二十二条  学科点所在建设单位的重点学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文化艺术科学重点学科建设进行年度检查,总结学科点年度建设情况和完成年度计划情况,年度检查报告应按时报省文化厅。

第二十三条  各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负责按目标任务书,对上年度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6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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