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05-31作者:设置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下列各项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二)技术改造项目;(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下列各项符合上述认定条件,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一)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二)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上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三)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四)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八)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九)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十)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十一)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一)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二)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三)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四)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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